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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12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279號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呂泓毅、楊琨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呂泓毅,與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一致,請更正聲請狀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事項是否就「本金新臺幣1,288,90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予以執行?或僅就利息聲請准予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