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26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990號聲 請 人 李育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聲請本票裁定,惟因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已廢止,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及是否已清算完結,該裁定於同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14年12月19日提出陳報狀,然聲請人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26990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即提示日(民國) 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3年11月15日 400,000元 114年2月14日 114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2 113年11月4日 400,000元 114年2月3日 114年2月4日 TH0000000 003 114年1月24日 800,000元 114年3月23日 114年3月24日 SR054856 004 114年3月28日 400,000元 114年5月28日 114年5月29日 SR054603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