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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27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7520號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至逸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秘華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至逸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至逸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