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16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佳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翁曼瑄、徐金寶、邱益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佑佳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若無,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