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04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被繼承人賴松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賴松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賴松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繼字第89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松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4月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家催字第17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遺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故為清償債權、地價稅、房屋稅、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開不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96號、103年度家催字第17號、104年度司繼字第1307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清償遺產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附表:被繼承人賴松儀所有之不動產
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三層段阿姆坪小段91-21地號)土地面積:3,89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2、桃園市○○區○○段00○號(重測前:三層段阿姆坪小段16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面積:33.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層次:1至3層構造別:加強磚造面積:1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00
(2)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層次:1至3層構造別:加強磚造面積:1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00
(3)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層次:1層構造別:木石磚造(磚石造)面積:49.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