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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法定代理人 林志謙相 對 人 林麗蓉

高郁傑高筠婷高郁菁高鈺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耀東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麗蓉係被繼承人高耀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配偶;相對人高郁傑、高筠婷、高郁菁、高鈺婷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