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855號聲 請 人 潘雋杰上列聲請人聲請報明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及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台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4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經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聲請報明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簽立於114年6月17日、同年月19日、出席人為潘雋杰、潘峻鋐、潘勁松、潘季筠、李嘉蓉、廖玲珠等6人之親屬會議紀錄,惟其中潘雋杰、潘峻鋐、潘勁松、潘季筠與被繼承人為姑姪關係,而李嘉蓉、廖玲珠與被繼承人則為姑嫂之姻親關係,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上開參與親屬會議之人員顯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其等既非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親屬會議會員組成即非適法,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報明選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