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891號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劉茂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茂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茂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等相關事宜,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為恐無遺產可以受償報酬,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陳報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費用單據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含已墊付之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共2,5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