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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894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相 對 人 呂學堂

呂學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學春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呂學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均已死亡,相對人呂學堂、呂學星均係被繼承人呂學春之兄弟,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