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491號聲 請 人 蘇慧美代 理 人 陳曉雲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李永正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永正之母親,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6月4日死亡,因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名下所留遺產與債務從未接觸亦毫無任何頭緒而不知悉,且於同年8月26日收受前順位繼承人通知有關拋棄繼承之聲明,為詳細清理被繼承人遺產,並查明債務數額及來源,且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確保遺產清冊陳報內容完整,不克於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3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