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511號聲 請 人 劉鴻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瑞芬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瑞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曾瑞芬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存款新臺幣22,074元,遺產管理人已代墊1,230元,將債權債務清理後即可終結遺產管理事務,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曾瑞芬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遺產管理人工作進度及支出費用記事、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理由。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墊付之費用,經本院核對卷內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2,730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應予准許。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困難繁雜(調查遺產、申報遺產稅、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事務須待完成,從而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含代墊費用)為3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