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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595號聲 請 人 蘇盈杰

林澍瑀林淂敬蘇富康董俊廷董育琪董家誠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蘇陳寶珠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8月16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蘇盈杰、林澍瑀、林淂敬、蘇富康、董俊廷、董育琪及董家誠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固係第1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子女蘇柏諺、蘇春樹、蘇霈楦、董蘇彩雲,以及孫子女蘇承裕(代位繼承人)、蘇家暘(代位繼承人)及蘇家玟(代位繼承人)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蘇彩琴、蘇莉宇,以及孫子女姚詩韻(代位繼承人)及姚咏欣(代位繼承人)尚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含代位繼承人)蘇彩琴、蘇莉宇、姚詩韻及姚咏欣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