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
114年度司繼字第1788號114年度司繼字第260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非訟代理人 吳宜靜聲 請 人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非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聲 請 人 華固新天地SOHO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詩瑾關 係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設臺北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彭洪都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 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彭洪都之債權人,今尚有本金新台幣528萬元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未清償;聲請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與被繼承人於108年3月27日簽訂「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使用權轉讓契約書」(下稱使用權轉讓契約書),由被繼承人向聲請人購買「華固新天地-SOHO特區」建案E3戶10樓房屋暨基地(門牌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3、下稱系爭房地)之使用權,依使用權轉讓契約書第4條約定,被繼承人負有於每年11月30日前繳納系爭房地等同於土地租金之金額予聲請人,而被繼承人應於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113年度等同於土地租金金額25,560元予聲請人;被繼承人之房屋坐落於聲請人華固新天地SOHO特區管理委員會社區,依社區規約第16條第1項規定,使用權人應向使用權人自治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被繼承人目前尚積欠管理費18,054元未繳納,惟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幸福滿袋貸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本院准予備查公告、使用權轉讓契約書、地租繳款通知書、社區規約、管理費繳費單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惟查,被繼承人彭洪都(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10月28日死亡)生前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列管之退除役官兵,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4年11月4日輔服字第1140102665號函在卷可稽。而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其在台繼承人即胞弟彭德明、彭華明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3580號、第3666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無誤,故被繼承人即屬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彭洪都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等再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