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98號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世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世雄前向聲請人借貸,尚積欠新臺幣3,473,69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世雄(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24號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