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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887號聲 請 人 阮皇運律師(即被繼承人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杜淑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拾伍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肆萬參仟貳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杜淑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37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陸續調查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狀況、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公示催告、編制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清償債權、參與訴訟及非訟程序,並代墊相關規費等,聲請人已履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待本院酌定報酬後,即可將被繼承人剩餘遺產移交國庫,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家事陳報遺產清冊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移轉財產明細、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及回覆書、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民事答辯狀、本院臺北簡易庭通知書、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裁定、110年度除字第281號判決、清償證明書、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單據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2379號、109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杜淑瓊遺產事務之過程、時間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民國109年起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其所進行之主要職務內容如調查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包括函銀行公會、國稅局、壽險公會、集保結算所、聯徵中心等)、編制遺產清冊並陳報、收發相關文件、參與訴訟及非訟程序等事項,復斟酌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及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爰參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並依聲請人提出之職務明細,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已達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包括參與訴訟及非訟程序約100,000元、調查遺產及編制遺產清冊並陳報約30,000元、法律文件撰擬及收發函文約20,000元),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43,028元(含本件聲請費1,500元)。另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