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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9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962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洪文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文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洪文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等,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881號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洪文欽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具律師資格,就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之專業素養,其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為本件遺產管理人,自此類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報酬計算標準,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而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暨標準表,原則上依處理事務不同案件報酬約15,000元至3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1份為2,000元至5,000元,是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即調查遺產2,000元、公示催告2,000元、參與強制執行程序15,000元、申報遺產稅6,000元、撰寫法律文件5件計15,000元,以及後續待完成之遺產清理職務8,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3,015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