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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聲 請 人 鐘允成

鐘允言鐘允希共 同法定代理人 鐘少佑

簡婕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松峰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資料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鐘允成、鐘允言、鐘允希均為被繼承人簡松峰之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子女簡立、簡妤、簡芃、簡婕仍生存且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另為裁定公示催告),故聲請人之繼承權尚不發生,非適法之繼承人,其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