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155號聲 請 人 黃仁杰上開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黃吉德在於民國114年6月7日死亡,其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分別於114年9月2日、同年10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4日內補正遺產清冊,前開函文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