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226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政豪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代墊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政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準此以言,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應依個案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並參酌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情事,依比例原則為妥適合理之酌定,並非單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政豪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製作遺產清冊、閱覽卷宗、聲請公示催告、參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尚待執行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申報遺產稅、結清金融銀行帳戶等,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拍賣,並將遺產管理人報酬列入分配,為領取報酬,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林政豪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明細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雖主張依據財政部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遺產稅申報案件40,000元、撰寫書狀2件為20,000元,聲請酌定報酬為60,000元云云,然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且遺產管理人報酬應綜合考量被繼承人遺產多寡、複雜程度、聲請人實際進行事務之繁重程度等,自不能當然比附爰引聲請人主張之計算標準。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報酬計算標準,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而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暨標準表,原則上依處理事務不同案件報酬約15,000元至3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1份為2,000元至5,000元。是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調查遺產、閱卷、製作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狀等)除撰寫聲請狀3份,其餘大多為收受公家機關或銀行之文書,縱為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亦由法院主導,聲請人僅收受法院文書,故上述職務並非困難繁雜,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嗣後尚有申報遺產稅、結清金融帳戶等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包含閱卷聲請狀2,000元、公示催告聲請狀2,000元、本件聲請狀5,000元、製作遺產清冊2,000元、強制執行程序15,000元、申報遺產稅6,000元、結清銀行帳戶3,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2,875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