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287號聲 請 人 冷則剛關 係 人 詹連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冷章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詹連財律師(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被繼承人冷章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國114年1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冷章耀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冷章耀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冷章耀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冷章耀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冷章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冷章耀於民國114年1月5日死亡,其生前曾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聲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遺囑執行人,惟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遺囑影本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然如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則聲請人既為遺囑受遺贈人又為遺產管理人,恐有利害衝突之虞。本件經函請台北律師公會推薦名冊內之詹連財律師同意擔任,有同意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審認詹連財律師既經法務部審查准充任律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利害關係人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任詹連財律師為被繼承人冷章耀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另被繼承人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上海市,除來台已故之2名兄弟姐妹外,是否可遽認被繼承人無其他大陸地區繼承人(即兄弟姐妹),尚難速斷,是本件仍應待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無大陸地區繼承人為繼承表示時,遺產管理人始得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等程序。又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