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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431號聲 請 人 徐景星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榮桂之遺產管理人)代 理 人 陳柏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有:(1)編製遺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其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故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有管理遺產之任務,惟管理行為係指不變更物或權利性質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行為而言,不包括處分行為,但為防止遺產之滅失或毀損,特別賦予遺產管理人,在為保存遺產之情形下,得為必要之處置。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處分行為,不必得親屬會議或法院之同意。又遺產管理人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名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在該期間屆滿前,難以知悉債權之總額,亦即遺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尚未得知,若於該期間內逕予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則在期間內報明或聲明較遲者,恐有受無端損失之虞。故同法第1181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次按「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1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依法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保存」、「利用」或「改良」行為,且利用、改良財產之行為,必須以有利於被繼承人為前提;而須聲請法院許可者,亦以該「利用」或「改良」行為,有足以變更財產性質之情形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7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榮桂之遺產管理人,現因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愛茲、劉永地欲重建房屋,需通行被繼承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此廖愛茲、劉永地向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容忍渠等於通行權範圍內設置管線且且不得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禁止、妨害渠等通行之訴訟,目前由該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284號案件審理中。故允許聲請人將所管理之土地,提供鄰居通行與設置管線,將造成該土地之使用權受到限制,以及不動產的市場價值可能因此降低的結果,形同土地之使用狀態與經濟價值將發生改變,已屬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爰聲請本院准許聲請人同意將被繼承人系爭土地供廖愛茲、劉永地通行與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並收取償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7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事起訴狀、地籍圖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庭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惟查,聲請人雖依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77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惟其於就職遺產管理人後,迄今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在聲請人依前開程序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前,實難以知悉被繼承人有無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依上開說明及民法第1181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依同一法理,亦不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任何處分。又聲請人提供被繼承人系爭土地予鄰居通行與設置管線,僅係該土地使用權受到限制及價值可能減損而已,並未變更系爭土地之財產性質,且亦非必有利於被繼承人。是本院綜合前情,認聲請人既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程序之職務,且提供系爭土地予鄰居通行並設置管線之行為,非有利於被繼承人,均與前述規定不符,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