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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145號聲 請 人 劉秀珍相 對 人 彭吳忠謀

彭素琴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彭鳳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彭鳳琴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彭吳忠謀、彭素琴係被繼承人彭鳳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弟姊妹,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9月1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北○○○○○○○○○函覆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90號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