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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509號聲 請 人 張韶庭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姜積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柒萬元,代墊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姜積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準此以言,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應依個案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並參酌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情事,依比例原則為妥適合理之酌定,並非單以被繼承人遺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姜積慶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謙讓房屋訴訟、變賣遺產、清償債務等等事宜,現遺產管理事務已近終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姜積慶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相關文件(遺產稅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鑑定報告、買賣契約書等)與墊付費用單據、明細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抗告人具律師資格,就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之專業素養,其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為本件遺產管理人,自此類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報酬計算標準,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而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暨標準表,原則上依處理事務不同案件報酬約15,000元至3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1份為2,000元至5,000元,是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繁雜(調查遺產、公示催告、進行遷讓房屋訴訟、變賣遺產、清償債務等),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81,368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