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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更一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志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慶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未按民國113年2月7日與聲請人訂立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履行(即相對人業已違約)之相關證據。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列印日期均為民國112年,早於系爭契約簽訂日期,無從推知契約成立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形以判斷相對人是否確有違約情事,故該部分容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陳明聲請狀中「債務人惡意毀諾違約」所指為何(係指未按系爭契約第三點簽屬買賣契約?或違反第六點將房屋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或其他違反契約內容之情事?),並按本裁定第一項意旨提出相關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