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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佳餐飲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證2(WeChat通聯記錄)對話者二人身分。

二、就形式觀察聲證2(WeChat通話記錄)之文字,僅有提及保養及濾心費用價額,並無如聲請狀所稱相對人不返還保證金等之文字記載,故再請提供提他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