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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經緯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昌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