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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4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珮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黑石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以確認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