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4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珮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黑石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相對人記載為「黑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所提離職證明書記載之公司名稱「台灣黑石興業有限公司」不一致,應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二、聲請狀狀尾具狀人未簽名或蓋章,應補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