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趙昱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佑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佑銘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關於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事件成立調解,因相對人未按調解筆錄之內容就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自民國114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萬元,僅於同年5月16日匯款1萬元予聲請人,尚餘24萬元未獲清償,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依聲請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本件聲請事項與本院114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91號事件之內容為同一事件,由於調解經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成立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