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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5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08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汪彙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翊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翊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