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昇展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諒論代 理 人 王士豪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和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向聲請人訂購自行車輪組產品,僅出貨一部分,尚有貨品待相對人安排出貨,惟相對人遲未安排出貨,並積欠貨款新臺幣602,669元(含稅)未清償,爰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自陳本件請求標的之對待給付尚未出貨,且雖提出銷售契約,惟其上並無相對人名稱,釋明亦有不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