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際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愷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3」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大仕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歐鴻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