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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5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際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愷家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大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鴻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6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