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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5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廣懋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幽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未依約交付全部設備、亦未完成客製化ERP系統,應認未履行其義務,聲請人依約終止合約,請求返還價金,雖提出合約書,惟未提出終止合約之釋明文件,難認依合約書之給付條件已成就,顯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