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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5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睿煬即夢工廠車輛技研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樹芽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樹芽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聲請人獨資行號夢工廠車輛技研行之登記資料及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5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又所提聲證2之維修明細表,其上所記載車主為第三人,聲證3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之對象亦為第三人,依所提資料,難認兩造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顯未盡釋明之責,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