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宋皇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依據票據關係(支票)請求給付票款,僅能請求自退票日起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