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程亦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台灣力高創科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至112年6月5日(離職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換算任職年資為4年5個月,請重新陳報正確之資遣費數額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