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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6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姜彥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長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長清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在案,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64號民事庭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得逕持該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再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