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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6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翝展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斯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弘智即秝郁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嚴弘智即秝郁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經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