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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6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樹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或提供可以認定LINE催告紀錄中之「Larry Lam」即為相對人林樹偉之辨識方法或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