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624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鄭玉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交通費新臺幣22,000元及其他相關損害新臺幣20,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