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7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0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潘祥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相對人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廢止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