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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7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西門超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宏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澤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61(下稱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聲請人114年12月22日聲請狀所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三類建物謄本,相對人鄧澤聯非區分所有權人,本院於115年1月21日命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依據及催告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5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難認鄧澤聯應就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