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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7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文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因資金周轉需求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支票2紙交付聲請人收執,惟相對人未依約定償還予聲請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借貸契約書或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115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於形式上難以認定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以此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