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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陳瀅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蓉(即楊惠親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蓉(即楊惠親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黃蓉(即楊惠親之限定繼承人)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蓉(即楊惠親之限定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