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簡權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馥鎂(原名蔡月翔)、邱美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給付租金,已提出與蔡馥鎂(原名蔡月翔)成立之調解筆錄影本,已得據為執行名義,台端仍對蔡馥鎂(原名蔡月翔)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釋明其原因。
二、承上,確認本件是否僅就邱美香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