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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賴昱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瑋、呂英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瑋、呂英招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在案,有裁判書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就上開金額,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上說明,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