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俊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積欠資遣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非其所提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之當事人,有命聲請人提出其他釋明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積欠之資遣費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同年12月17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於114年12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