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6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簡志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廢止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