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宜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無預警停課,造成會員權益受損,擬聲請退費,爰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提出任何釋明資料,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20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並於114年10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